- 依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自地0990000402號函辦理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可全額退還定金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7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天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5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4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3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2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。
-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業者無法履行者,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訂金及其他費用。
- 如住房當天本縣處於紅色旅遊警戒地區,本民宿將全額退還訂金。
行程改期:
◎請於住宿日前 7天的中午前告知,將保留訂金6個月。
◎未於原住宿日前7天中午前告知,因造成其他候補房間者之損失,將不保留或退還訂金。
◎如遇天候不佳,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宣佈停航,或天災水患等不可抗力因素,造成無法前來,可退費或延期。 若純屬個人因素當天無法到達者,恕不退費。 |